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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购车指标产生的车辆“借名登记”容易引发三类纠纷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2 11:05)    点击:604

  因购车指标产生的车辆“借名登记”容易引发三类纠纷

  自2013年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后,出现了大量的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借名登记”现象,以此规避北京市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和限购政策。经过调研,门头沟法院发现车辆“借名登记”容易引发以下三类纠纷。

  一、物权类纠纷。此类纠纷包括返还原物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机动车辆登记人意图从实际车主手中取回车辆的牌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及车辆实际归谁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车辆的权属问题。法官如认定机动车登记人要求返还的是车牌,因不同的价值判断及前述的证据材料,或者认为该车牌属于稀缺的行政许可资源,不属于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无法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处理,故判决驳回起诉;或者认为车牌指标不属于物也不属于财产,车牌归属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合同类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二手车买卖时,合同中约定了车辆所有权转让和车牌过户,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起诉请求过户时,法院审理此案时主要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因为买受人不具有车辆指标,不具备过户条件,合同存在履行障碍,故判决驳回起诉;二是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该车的买卖合同,并由买受人返还车辆给出卖方,出卖方给予买受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判决出卖人协助买受人过户,因买受人不具备北京车辆指标,若车辆符合外地车辆的准入标准时,在判决主文中载明将车辆过户至北京市的某外地。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因法官审判思路不同,存在着“确认合同中对车辆过户登记部分的约定无效”和“确认合同整体无效”的两种裁判结果。

  三、执行类纠纷。主要是以车辆所有权人作为案外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机动车登记人如因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导致该车辆被查封扣押时,因车辆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占有、使用,如果案外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归案外人所有,对于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无法解除,影响实际所有权人无法办理年检而遭到环保部门和交通部门的罚款;即使案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归其所有,但因车辆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且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也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一旦车辆实际所有人提起该诉,对车辆的查封扣押将中止,申请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律师提示:借名买车风险需要充分的理解,如果迫于无奈需要借名,需要充分的考虑用合同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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