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要这样跟中介签合同,否则要吃大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2 11:04) 点击:451 |
二手房买卖,要这样跟中介签合同,否则要吃大亏! “我买房子的时候工作忙,就想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不明白这‘代理’二字是指居间还是委托。现在才知道,供暖费没结清是吃了小亏,没签《居间服务合同》才是上了大当啊!”——这是一位因中介公司混淆概念、“偷梁换柱”的典型受害者!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郝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买下了北京东城区的一处二手房。入住后郝女士发现该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郝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 对此,中介辩称: 我们双方根本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郝女士签的是《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仅仅只是委托中介公司代帮她办理产权过户的事情,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 郝女士确实没有签过《居间服务合同》,只签了一份《单独委托过户协议》,因此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然而,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居间服务是中介公司的主营业务,需承担较多义务和较大的风险。比如,中介必须要如实向购房者报告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面积、售价、质量等重要信息,没有如实告知购房者的,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相关部门对居间服务的约束较为严格。 而委托过户业务仅仅只是中介公司的“副业”,主要是代办产权过户、代办贷款等,属于办事拿钱,没有专门法律约束的范畴。 因此,实践中,黑中介总会想法设法地避开与购房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这样即使购房者上诉至法院,中介只要来一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院通常也只能作罢。除非购房者能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居间服务合同》之名,但有《居间服务合同》之实。 而本案中的郝女士,苦于无相应的证据,只得以撤诉的方式结束此案。 为了防止类似郝女士这种情况的发生,实践中应该怎么跟中介签合同呢? 法小宝支招:跟中介应该这样签合同 1、看标题;合同标题通常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或者《居间合同》、《居间协议》,一定会有“居间”字样。 2、看形式;看合同形式上有没这些:三方当事人(卖家、买家、中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被认定合同因履行不能而无效,实践中有很多人为此遭殃。 3、看条款;首先,一定要在签合同之前先了解国家规定的税费、交易习惯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然后再注意看合同条款有没有刻意地规避或篡改这些内容,最后一定要将与中介或卖房者约定的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写进合同。 4、看签名;《居间合同》需要三方(卖家、买家、中介)签署,中介方需要盖公司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实践中,有中介公司盖章,业务员签字的也予以认可。 但是,实际交易中,中介回执给买房者的往往不是居间合同的原件,而是复印件或者一式三联中的复写件,这时,购房者一定要卖房者、中介在复印件或者复写件签字栏上重新签名,中介方另盖红章,这样才可和原件一样有法律效力。总之,没有亲笔签字和红章的合同不能要! 法小宝温馨提醒:买房前事先审核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信誉度很重要! 律师提示:涉及房产财产价值高的不动产的买卖,从一开始就应该找专业人士协助。尽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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