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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力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2 10:42)    点击:387

违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力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上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有充分的考虑,简单说就是新受让股权的股东必须经过原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才可以。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那么问题出现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事前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不是当然无效呢,

  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效力待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为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即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该协议解除。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不能不考虑法律实务的不同而不加区别一律认定无效,这样做不能促进交易的安全也不能保护善意受让方的利益。也不能像第二、三种观点把合同的效力系于其他股东的意思,如果其他股东一致不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则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所以笔者观点认为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自成立即生效,至于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条属于授权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只是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能继续履行的情节,如果能协商一致或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虽然不同意但并不购买,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且购买,或过半数同意转让但行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因为没有办法继续履行,而应该解除。

  律师建议: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取得目标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中明确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且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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