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42) 点击:367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房产】此种情况属于无权处分,能够追回看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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