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26) 点击:190 |
哪种情形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对以上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上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交材料如下: 1、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其余无偿受赠人按20%缴个税 除上述规定的三种赠与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