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立娟
张立娟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立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一方死亡的,怎么确定死者的遗产予以继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24)    点击:135

夫妻一方死亡的,怎么确定死者的遗产予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互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应当将死者的遗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由其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继承和分割。夫或妻的遗产应当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部分。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夫妻的遗产范围,但根据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的规定,以下是夫妻一方死亡时的遗产: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作为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1/2,应当作为夫妻死亡一方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归死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1/2,应作为夫妻死亡一方的遗产。

  夫妻依法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利,可以对夫妻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做出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依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对婚前各自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婚姻法还强调夫妻对其财产做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是指采用协议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一方主张有约定,另一方否认,主张有约定的一方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则应适用婚姻法有关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对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立娟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立娟律师,张立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立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658799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立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立娟律师主页,您是第469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