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10) 点击:156 |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注: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为阐述对象。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八十一条、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注:2006年以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主板和中小板明确要求);拟在创业板上市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2250万元(由创业板对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倒推得出);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物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二、改制具体操作程序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也有公司为了公司留住人才、稳定公司管理层,选择公司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作为发起人。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律师尽职调查阶段主要关注: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公司的历史沿革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增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关联交易情况 财务制度状况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4)经营资质: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5)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6)业务发展前景 5.产权界定。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变更的方式;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以及发起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具体而言: (1)召开临时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拟定整体变更设立后股份公司名称为的议案》、《关于确认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的议案》、《关于自审计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产生的权益由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审计报告》、《关于签署发起人协议》的议案》等。 (2)召开临时股东会. 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拟定整体变更设立后股份公司名称为的议案》、《关于确认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的议案》、《关于自审计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产生的权益由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审计报告》、《关于签署发起人协议》的议案》。 9、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10、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包括: (1)召开创立大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需审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聘任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议案,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议案。 (3)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其中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在创立大会之前) 10.验资 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11、工商变更登记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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