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立娟
张立娟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立娟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注册资本认缴制,出资时间可无限期吗?认缴金额越多越好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06)    点击:122

注册资本认缴制,出资时间可无限期吗?认缴金额越多越好吗?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虽然认缴金额、出资时间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一定要理解认缴的概念,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尤其是在公司经营不善被债权人追偿时,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会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

  律师提示在全民创业的大环境下,创业之初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该对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认缴时间有正确的认识,避免相应的风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立娟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立娟律师,张立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立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658799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立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立娟律师主页,您是第469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