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的范围界定及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4:03) 点击:155 |
不动产纠纷的范围界定及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注: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明确,避免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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